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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  告 邱明芳       謝學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仲勝及宜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61,47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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