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
原 告 邱明芳
謝學興
上列原告與
被告柳仲勝及宜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61,47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