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   告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于晴 列原告與被告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62,13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蘭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