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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司南簡調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價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 相 對 人 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相 對 人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價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 業所之人,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,得由該 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6條及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新北市泰山區,依 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前揭移轉管 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培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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