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
上 訴 人 名濤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清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美惠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,98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新臺幣4,3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