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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名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清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美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,98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,3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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