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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勞簡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林中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,072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,8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鈺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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