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勞簡字第49號
原 告 郭宗憲
訴訟
代理人 向文英
律師
被 告 福德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士豪
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
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
法 官 徐安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