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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1號 原   告 陳菁慧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  件,兩造前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不成立,而無民事訴訟  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,應逕行訴訟   程序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。查本 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3,556元,應繳第一審   裁判費用1,770元,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   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   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  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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