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1號
原 告 陳菁慧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翔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
件,
兩造前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不成立,而無民事訴訟
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
適用,應逕行訴訟
程序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3,556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用1,770元,
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
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