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
原 告 康玉美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
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
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
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趙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