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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 原   告 康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 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 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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