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小字第1201號
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訴訟代理人 劉志宏
被 告 鈺豐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添進
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
上列原告與被告鈺豐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
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3 萬1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原告僅繳
納500 元,尚不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黃千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