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小字第138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茱玫即嘉恩企業社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鮮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666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潘明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湯正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