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32號
原 告 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信宏
被 告 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俊忠
張君豪
朱金香
張妙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張俊忠、張君豪、朱金香、張妙瑄為被告旭海水族寵物
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訴訟人,並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
文。又
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
承受之聲明;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;又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
法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亦有明文。再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
併按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解散之公司,於清
算範圍內,視為未解散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定有明文。
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
清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
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公司法
第113條
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被告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(下稱旭海公司)於本件
訴訟繫屬中,經股東會決議解散,並經
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
府於民國106年6月7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67030號函為解
散登記在案,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。而旭海公司之章程未就
清算人另有規定,亦無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,復未向法
院呈報清算人,旭海公司解散時之股東為張俊忠、張君豪、
朱金香、張妙瑄
等情,有旭海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、公司章
程、股東同意書(公司解散案)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7
月1日中院麟民字第1060001357號函等件附卷
可稽。
揆諸前
揭說明,本件應由旭海公司解散時之全體股東即張俊忠、張
君豪、朱金香、張妙瑄等4人為旭海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
訴訟人,
惟其等
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茲依上開規定,依
職權裁定命張俊忠、張君豪、朱金香、張妙瑄等4人為旭海
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承受本件程序,並命其等續
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李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