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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小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32號 原   告 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被   告 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忠       張君豪       朱金香       張妙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張俊忠、張君豪、朱金香、張妙瑄為被告旭海水族寵物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 文。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 法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亦有明文。再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 併按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解散之公司,於清 算範圍內,視為未解散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定有明文。 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(下稱旭海公司)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,經股東會決議解散,並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 府於民國106年6月7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67030號函為解 散登記在案,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。而旭海公司之章程未就 清算人另有規定,亦無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,復未向法 院呈報清算人,旭海公司解散時之股東為張俊忠、張君豪、 朱金香、張妙瑄等情,有旭海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、公司章 程、股東同意書(公司解散案)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7 月1日中院麟民字第1060001357號函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,本件應由旭海公司解散時之全體股東即張俊忠、張 君豪、朱金香、張妙瑄等4人為旭海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,其等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茲依上開規定,依 職權裁定命張俊忠、張君豪、朱金香、張妙瑄等4人為旭海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承受本件程序,並命其等續 行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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