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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小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林靜女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  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   審判決,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   上訴程式即有不備,應定期命補正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之16規定,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,加徵   裁判費十分之五,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   1,500元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  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、第42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   前段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4 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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