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6年度南小字第72號
原 告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滄鑫
被 告 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書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自民國103年9月24日起至103年10月27日止
,陸續向原告採購LED燈管,價金共計新臺幣(下同)167,2
65元,
兩造約定被告須於原告出貨後三個月內付清貨款。
詎
被告僅於104年2月26日、105年1月25日分別給付51,290元、
19,990元,尚積欠95,985元未清償,
迭經催討置之不理,爰
依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。
並聲明: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
經查:原告主張之
上揭事實,
業據其提出出貨單、託運單、
竹北六家郵局存證號碼195號
存證信函、存摺明細及統一發
票附卷為證。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
或證據資料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
準用同條
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
自認,
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
原告依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
小額訴訟,法院為訴訟費
用之
裁判時,應確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436
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核
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
1,00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
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
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436
條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)提出
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