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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救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6年度南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魏進楠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相 對 人 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紅 訴訟代理人 黃玟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,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室內裝修承包商,相對人積欠 工程款已近2年,聲請人因忙於訴訟無法承接其他室內裝修 工程,長期無收入,經濟困窘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,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 會覆議審查表在卷可參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 ,應屬實在。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6年度南司 簡調字第543號民事卷宗,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 實及所附證據,尚非顯無理由。綜上所述,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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