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救字第27號
聲 請 人 魏進楠
訴訟
代理人 王朝揚
律師
相 對 人 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幸紅
訴訟代理人 黃玟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
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
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
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
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室內裝修承包商,相對人積欠
工程款已近2年,聲請人因忙於訴訟無法承接其他室內裝修
工程,長期無收入,經濟困窘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
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,
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
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之
上開主張,
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
會覆議審查表在卷
可參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
,應屬實在。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6年度南司
簡調字第543號民事卷宗,依聲請人所提出
起訴狀記載之事
實及所附證據,
尚非顯無理由。
綜上所述,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