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消簡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   告 黃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8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姝妤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