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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消簡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   告 林敏川 被   告 成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⑴美金4,581 元及⑵新臺幣11,016元,前 者,以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8 月21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 與新臺幣匯率一比三十‧五一二計算,折合新臺幣為13萬9775元 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故兩者合計為新臺幣15萬0791元,是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66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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