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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 原   告 喬麗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凱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王冠凱核 發支付命令,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11700號准許在案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35,4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04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、繕本各1份, 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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