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
原 告 喬麗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威揚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凱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
,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王冠凱核
發
支付命令,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11700號准許在案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35,4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04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提出
準備書狀正本、
繕本各1份,
逾期未補繳
上揭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莊月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