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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10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 原   告 喬麗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揚 訴訟代理人 劉奕廷 被   告 鄭凱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一0六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訴外人王冠凱向原告借款,並交付被告所 簽發、王冠凱背書之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23 5,400元之支票1紙(下稱系爭支票)予原告作為擔保,惟系 爭支票經屆期提示,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, 屢經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支票係被告所開立,訴外人王冠凱當初係向 被告稱其要拿系爭支票去做生意賺錢還錢給被告,被告才將 系爭支票拿給王冠凱,王冠凱後來有承認伊騙被告將系爭支 票拿去票貼,與被告無關,被告完全不認識原告,亦未與原 告有何買賣關係,為何要被告給付票款,被告係受害者,已 對王冠凱提出刑事告訴云云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 駁回。 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票據上之簽名 ,得以蓋章代之;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 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;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6條、第13 條前段、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 為,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,凡簽名於 票據之人,不問原因如何,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除 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,發票人不得以自 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,對抗執票人(最高法院 49年臺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 (二)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、訴外人王冠凱背書之系爭支票 ,屆期提示遭退票乙節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、臺灣票據 交換所臺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(見本院106年度 司促字第11700號卷第4頁、第5頁),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,堪信此部分為真實。被告固辯稱:系爭支票係被告遭王 冠凱欺騙而開立,被告完全不認識原告,亦未與原告有何 買賣關係,為何要被告給付票款云云,然依前開規定及說 明,縱認被告係遭王冠凱欺騙而簽發系爭支票,然被告為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並不得以其與王冠凱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,對抗執票人即原告,被告仍應依支票文義擔保系爭支 票之支付,是被告上開所辯,不足採信。 (三)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釐計算,票 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35,400元及自提示日即106年6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洵屬有據 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末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費用為2,540元,應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,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五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392條第2項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人│背書人│支票號碼 │ 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提示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(退票日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凱基銀行歸仁分行│鄭凱棋│王冠凱│BO0000000 │235,400元 │106年6月9日 │106年6月13日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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