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字第1257號 原   告 二極光照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洲 訴訟代理人 戴美蓉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七品蓮有限公司發  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  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4,660元,應繳裁判   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  72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