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字第1257號
原 告 二極光照明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欣洲
訴訟代理人 戴美蓉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七品蓮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4,660元,應繳
裁判
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72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