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字第1264號
上訴人即原告 洪瑞陽即台鉅鋼牆工程行
前
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良和營造
有限公司、張雨荷、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之判決提起上訴。查,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57,98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49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