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字第126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洪瑞陽即台鉅鋼牆工程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良和營造 有限公司、張雨荷、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判決提起上訴。查,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57,98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 哲 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