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宇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明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馨柔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萬5 千元,應徵上訴審
裁
判費4,47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