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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馨柔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萬5 千元,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4,47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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