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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15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 原   告 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倫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  告 王博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秋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王秋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被告王博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平均負擔百分之四十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王秋男如以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免 為假執行;被告王博德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 按「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一、被告同意者。……被告 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同 意變更或追加」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定有明文。原告起 訴時聲明:㈠被告王秋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萬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王博德應給付原告9萬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㈢被告王秋男、王博德應給付原告64萬6491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。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(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 6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〈 下稱院卷〉第5頁)。嗣原告變更聲明:被告王秋男及王博 德應分別給付原告41萬3245元,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院卷 第110頁)。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事項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 及122號房屋1樓與2樓(合稱系爭房屋)打通後,共同 於民國103年4月1日將系爭房屋出租給原告供作店面使 用,惟因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房屋之納稅義務人 為被告王博德、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房屋之納稅 義務人為被告王秋男,故原告於形式上仍與被告王秋男及王 博德分別訂立租賃契約書(下稱系爭租賃契約);嗣系爭房 屋自105年7月9日起陸續發生漏水情形,原告於每次漏 水時均即通知被告王秋男查看修理,被告王秋男亦稱已修理 完畢而不會再漏水。詎原告於颱風過後即105年9月28 日前往店面查看,竟發現店內器材因屋頂及後牆角進水而嚴 重受損;原告馬上通知被告王秋男到場處理,被告王秋男到 場後卻只有自行爬上屋頂查看,未做任何處理隨即離去;系 爭房屋牆角於翌日(29日)仍不斷滲水,被告王秋男都不 接原告電話,原告只能以簡訊再次通知他來處理;之後連續 兩天(9月30日及10月1日)午後均有雷陣雨,系爭房 屋地板因牆角不斷滲水而積水,被告王秋男依然拒接原告電 話,原告只好緊急另行租屋並將未毀損器材先行搬離,並於 105年11月30日和被告王秋男簽立終止租賃契約協議 書;茲因被告未將系爭房屋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( 即系爭房屋嚴重滲漏水)造成原告器材受損,復未依租賃契 約將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返還原告,爰依民法第227條 規定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返還租賃 保證金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王秋男及王博德應分別給付原 告41萬3245元,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兩造確於105年11月30日簽訂終止租賃租 約協議書,惟因被告行使抵銷權(即被告所負返還租賃保證 金18萬元之債務與原告所負給付105年10月至11月 租金共18萬元之債務抵銷),故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返還 租賃保證金;另否認原告受有上開財產損失等語置辯。並聲 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被告王秋男於103年4月1日簽訂租賃契約書(參 照院卷第7頁至第9頁)。 ㈡原告與被告王博德於103年4月1日簽訂租賃契約書(參 照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)。 ㈢兩造於105年11月30日簽訂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(參 照院卷第48頁)。 四、兩造間爭執事項 ㈠原告得否拒絕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1月3 0日之2個月租金共18萬元?如否,被告得否以所負返還 租賃保證金18萬元之債務抵銷此租金債務? ㈡原告得否依不完全給付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? 五、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兩造於103年4月1日簽訂系爭租賃契約後,於105年 11月30日合意提前終止系爭租賃契約。 查被告2人於103年4月1日將已打通之系爭房屋出租給 原告供作店面使用,惟原告於形式上仍與被告王秋男及王博 德分別訂立租賃契約書,約定:「出租人王秋男(以下簡稱 甲方),承租人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乙方)… …二、租金:……第二年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租金每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正,契 約生效即簽發壹年份支票,交付甲方,每月提出壹張。三、 乙方支付租賃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正,給甲方保管,租期屆 滿無息返還……」、「出租人王博德(以下簡稱甲方),承 租人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乙方)……二、租金 :……第二年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三十一日租金每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正,契約生效即簽 發壹年份支票,交付甲方,每月提出壹張。三、乙方支付租 賃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正,給甲方保管,租期屆滿無息返還 ……」;嗣兩造合意提前於105年11月30日終止租賃 契約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租賃契約書影本2份、終 止租賃契約協議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(見院卷第7頁至第9 頁及第11頁至第13頁、院卷第48頁),應堪認定。 ㈡原告依約對被告負有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 1月30日共2個月租金18萬元之債務,被告依約對原告 亦負有返還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之債務,給付種類相同且 均屆清償期,故被告得互為抵銷。上開返還租賃保證金債務 經抵銷後已消滅,故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返還租賃保證金。 ⒈按「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 ,各得以其債務,與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」,民法第3 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⒉系爭租賃契約雖未明確約定應按月於何日給付租金,惟依 系爭租賃契約第二點約定,可知原告應按月分期給付租金 9萬元(計算式:4萬5000元+4萬5000元=9 萬元),參以民法第439條規定:「承租人應依約定日 期,支付租金……。如租金分期支付者,於每期屆滿時支 付之」,堪認原告依約對被告負有給付105年10月1 日至105年11月30日共2個月租金18萬元之債務 且已屆清償期。 ⒊原告已支付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給被告保管,為兩造所 不爭執,應堪認定。兩造既合意提前於105年11月3 0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,租期自亦已提前於105年11 月30日屆滿,依系爭租賃契約第三點約定,被告對原告 負有返還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之債務且已屆清償期。 ⒋承上,原告依約對被告負有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 05年11月30日共2個月租金18萬元之債務,被告 依約對原告亦負有返還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之債務,給 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,故被告得互為抵銷。上開返還 租賃保證金債務經抵銷後已消滅,故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 返還租賃保證金。 ⒌本件雖列「原告得否拒絕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0 5年11月30日之2個月租金共18萬元」為爭點,惟 原告起訴後至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,均未敘明其為何得拒 絕給付此部分租金並提出相關證據,自不得率認原告可以 拒絕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之 2個月租金共18萬元,附此敘明。 ㈢被告有讓系爭房屋不要漏水之義務(即保持系爭房屋合於約 定使用收益之狀態),但系爭房屋於原告使用中卻有漏水之 情形,所以構成不完全給付。因為系爭房屋漏水造成原告店 內器材受損,故原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關於加害給 付之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因此所生財產損害(共30萬09 00元)。又因被告2人共同與原告訂立系爭租賃契約,就 此負同一個給付可分之損害賠償債務,被告2人應平均分擔 此損害賠償債務,所以原告得請求被告2人分別賠償15萬 0450元。 ⒈按「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 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 之狀態」、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 者,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 利。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 求賠償」,民法第423條及第227條定有明文。「出 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,並 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, 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。此項義務,為出租人之主 給付義務,如出租人交付之租賃物,不合於約定之使用目 的或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未保持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 者,即與債之本旨不符,承租人……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 定請求損害賠償,或依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行使瑕疵擔保 請求權」(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2號民事 判決)。 ⒉被告雖否認原告因系爭房屋漏水而受有前揭財產損害,惟 原告因被告未將系爭房屋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( 即系爭房屋嚴重滲漏水)而受有如附表所示財產損害之事 實,業經證人何建龍證稱:「(105年9月26日你是 否任職於合康健康公司?)是,任職到目前為止。(10 5年9月26日颱風來襲直到9月28日之間,合康健康 公司有無發生什麼事情?)颱風之前系爭房屋已經有滲水 情形,那時候有通知房東趕快來防護。9月27日政府就 宣布停班停課。9月28日上班後發現系爭房屋有照片所 示的損壞情形,屋頂、牆角均有滲水,導致器材受損…… 。(颱風之前通知房東何人?)是王秋男。……(107 年9月28日器材損壞,你們有無清點?)我們有清點拍 照,並有清點受損器材明細。(請提示證物三、證物十… …上開證物是你們當天拍攝的照片?)是。明細是我們統 計受損器材之後清點的結果。……我們通知房東王秋男, 並且通知原廠技師來現場維修……(王秋男有無做何表示 ?)電話沒人接,所以我們用傳簡訊方式。……9月28 日後幾日還有午後雷陣雨,還是有繼續滲水。……(蔡家 城來檢修情形如何?)建議有需要插電的器材因為泡水有 風險,一部分直接報廢。(怎麼報廢?)由我們員工自行 送到慈濟回收場丟棄」(見院卷第92頁至第94頁)等 語、證人陳明泰證稱:「(105年9月26日你是否任 職於合康健康公司?)是。(105年9月26日颱風來 襲直到9月28日之間,合康健康公司有無發生什麼事情 ?)風雨期間有漏水情形,牆壁、櫃台後方有漏水、滲水 ,可能淹到機台,我們要趕快去清水。(該期間之前是否 有因漏水通知房東情形?)有,有漏水都會通知王秋男。 (105年9月28日當天上班時發現什麼情形?)27 日颱風停止上班上課。28日我下午就去小北店,門打開 裡面有積水。器材都有淹到,跑步機正上方有滲水,天花 板掉落。(請提示證物三、證物十……上開證物是你們當 天清理拍攝的照片?)是,就是這些器材有淹到水,機台 上方的滲水淹到這些機台。……(105年9月28日之 前曾經有無漏水?有無來看過?)之前7—8月也有漏水 滲水情形,有回報公司也有通知房東王秋男,希望能趕快 來處理」(見院卷第94頁至第95頁)等語、證人蔡家 城證稱:「(105年10月3日是否有接受公司指派到 原告合康健康公司去做機器檢修?)有。(請提示證物十 ……維修紀錄表上簽名是你簽的?)是。(維修紀錄表是 你製作?)是公司小姐製作。(為何維修紀錄表備註欄特 別記載『建議不予修復』?)因為機器長期受潮,電子零 件的線路可能會短路,基於安全考量才建議不予修復。… …(『不予修復』是指什麼?)報廢」(見院卷第95頁 至第96頁)等語明確,復據原告提出漏水情形照片及如 附表所載證據為證,應堪認定。 ⒊原告雖依售價及技師所評估維修費用請求被告賠償64萬 6491元,惟卷內無證據可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 示物品嚴重泡水無法修復,另原告未必能依標示售價將如 附表所示商品全部售出,故本院認原告僅能請求被告賠償 30萬0900元(理由詳如附表所載)。原告逾此範圍 所為請求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⒋按「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,而其給付可分者,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」(參照民法第271條前段規定)。被告2人共同將已 打通之系爭房屋出租給原告,基於系爭租賃契約所生債務 或債權,均由被告2人平均分擔或分受之事實,為兩造所 不爭執(見院卷第110頁),足堪認定。準此,被告2 人對原告所負同一損害賠償之債務(共30萬0900元 ),應由被告2人平均分擔而就各自分擔部分負清償之義 務(即各賠償15萬0450元),故原告得請求被告分 別給付15萬0450元。 ⒌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」、「遲延之債 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」、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 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」,民法第229條 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茲被告2人於本案對原告應負之賠償債務未定給付期 限,故原告請求被告王秋男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6年12月30日(見院卷第64頁之送達證書)至 清償日止、被告王博德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7年3月25日(見院卷第65—2頁之送達證書)起至 清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27條第 2項之規定,分別請求被告王秋男及王博德給付15萬04 50元,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106年12月30 日及107年3月25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原告超過此部分之請求 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七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就原告勝訴部 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。另為衡平被告利益,本院同時依聲請宣告被告 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 八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9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、第 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【附表】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物 品 名 稱│證 據│ 本 院 認 定 結 果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電腦主機 │ │由於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此電腦主機因嚴│ │ │ │ │重泡水無法修復而需報廢,故原告此部│ │ │ │ │分財產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監控主機 │ │由於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此監控主機因嚴│ │ │ │ │重泡水無法修復而需報廢,故原告此部│ │ │ │ │分財產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音響擴大機 │ │由於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此音響擴大機因│ │ │ │ │嚴重泡水無法修復而需報廢,故原告此│ │ │ │ │部分財產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展示用地毯7塊 │ │由於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此展示用地毯因│ │ │ (1大6小) │ │嚴重泡水無法修復而需報廢,故原告此│ │ │ │ │部分財產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跑步機(G6421B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6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 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 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 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 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25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跑步機(G6480B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5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 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 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 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 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19,7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跑步機(G6420T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 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 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 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 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17,7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跑步機(G6415T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 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 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 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 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15,2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跑步機(BT6441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 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 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 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 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11,5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 │按摩椅(M59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5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按摩椅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7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高於或與進│ │ │ │ │貨成本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│ │ │ │ │安全穩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按摩│ │ │ │ │椅報廢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│ │ │ │ │跑步機進貨成本31,5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 │按摩椅(MB1188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5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按摩椅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7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高於或與進│ │ │ │ │貨成本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│ │ │ │ │安全穩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按摩│ │ │ │ │椅報廢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│ │ │ │ │跑步機進貨成本43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 │按摩椅(MB125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5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按摩椅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4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高於或與進│ │ │ │ │貨成本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│ │ │ │ │安全穩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按摩│ │ │ │ │椅報廢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│ │ │ │ │跑步機進貨成本36,8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 │按摩椅(MB1500P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5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按摩椅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5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高於或與進│ │ │ │ │貨成本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│ │ │ │ │安全穩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按摩│ │ │ │ │椅報廢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│ │ │ │ │跑步機進貨成本52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 │飛輪車(H915LF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9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 │飛輪車(H918A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 │飛輪車(H920C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 │飛輪車(HA990T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 │飛輪車(H925C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 │腳踏車(H674U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腳踏車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9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3,5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 │腳踏車(BX6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腳踏車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3,5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 │橢圓機(G233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橢圓機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4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 │划船器(R32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划船器因系爭房屋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 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 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3,5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 │重量訓練機(G119X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重量訓練機因系爭│ 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8頁)。 │房屋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│ │ │ │ │以避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│ │ │ │ │得請求零件維修費8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:⒈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見其所提漏水財損報告(院卷第46頁)。 │ │ ⒉由於原告所提照片只能證明有漏水情形(見院卷第18頁至第22頁及第24頁至第26頁),難以特定受損財│ │ 產(即無法特定哪一臺機器或哪個型號的機器)或受損程度,相關證詞也未分別就各受損財產為詳細的│ │ 敘述,故本附表證據欄內未特別再記載照片及相關證詞為證據。 │ │ ⒊原告所提漏水財損報告與卷內維修紀錄表所載型號不同者,以卷內維修紀錄表所載型號為準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