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06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
原 告 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孟倫
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
律師
被 告 王博德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王秋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
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王秋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被告王博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平均負擔百分之四十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王秋男如以新臺幣
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免
為假執行;被告王博德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按「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有下
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一、被告同意者。……被告
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
異議,而為
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同
意變更或追加」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定有明文。原告起
訴時聲明:㈠被告王秋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萬元
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王博德應給付原告9萬元,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㈢被告王秋男、王博德應給付原告64萬6491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(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
6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民事
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〈
下稱院卷〉第5頁)。
嗣原告變更聲明:被告王秋男及王博
德應分別給付原告41萬3245元,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院卷
第110頁)。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與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
及122號房屋1樓與2樓(合稱
系爭房屋)打通後,共同
於民國103年4月1日將系爭房屋出租給原告供作店面使
用,
惟因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房屋之納稅義務人
為被告王博德、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房屋之納稅
義務人為被告王秋男,故原告於形式上仍與被告王秋男及王
博德分別訂立
租賃契約書(下稱系爭租賃契約);嗣系爭房
屋自105年7月9日起陸續發生漏水情形,原告於每次漏
水時均即通知被告王秋男查看修理,被告王秋男亦稱已修理
完畢而不會再漏水。
詎原告於颱風過後即105年9月28
日前往店面查看,竟發現店內器材因屋頂及後牆角進水而嚴
重受損;原告馬上通知被告王秋男到場處理,被告王秋男到
場後卻只有自行爬上屋頂查看,未做任何處理隨即離去;系
爭房屋牆角於翌日(29日)仍不斷滲水,被告王秋男都不
接原告電話,原告只能以簡訊再次通知他來處理;之後連續
兩天(9月30日及10月1日)午後均有雷陣雨,系爭房
屋地板因牆角不斷滲水而積水,被告王秋男依然拒接原告電
話,原告只好緊急另行租屋並將未毀損器材先行搬離,並於
105年11月30日和被告王秋男簽立終止租賃契約協議
書;茲因被告未將系爭房屋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(
即系爭房屋嚴重滲漏水)造成原告器材受損,復未依租賃契
約將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返還原告,
爰依
民法第227條
規定及租賃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返還租賃
保證金等語。
並聲明:㈠被告王秋男及王博德應分別給付原
告41萬3245元,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
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兩造確於105年11月30日簽訂終止租賃租
約協議書,惟因被告行使抵銷權(即被告所負返還租賃保證
金18萬元之債務與原告所負給付105年10月至11月
租金共18萬元之債務抵銷),故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返還
租賃保證金;另否認原告受有
上開財產損失等語置辯。並聲
明:㈠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
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
㈠原告與被告王秋男於103年4月1日簽訂租賃契約書(
參
照院卷第7頁至第9頁)。
㈡原告與被告王博德於103年4月1日簽訂租賃契約書(參
照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)。
㈢兩造於105年11月30日簽訂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(參
照院卷第48頁)。
四、兩造間爭執事項
㈠原告得否拒絕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1月3
0日之2個月租金共18萬元?如否,被告得否以所負返還
租賃保證金18萬元之債務抵銷此租金債務?
㈡原告得否依
不完全給付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?
五、本院得
心證理由
㈠兩造於103年4月1日簽訂系爭租賃契約後,於105年
11月30日
合意提前終止系爭租賃契約。
查被告2人於103年4月1日將已打通之系爭房屋出租給
原告供作店面使用,惟原告於形式上仍與被告王秋男及王博
德分別訂立租賃契約書,約定:「出租人王秋男(以下簡稱
甲方),承租人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乙方)…
…二、租金:……第二年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
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租金每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正,契
約生效即簽發壹年份支票,交付甲方,每月提出壹張。三、
乙方支付租賃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正,給甲方保管,租期屆
滿無息返還……」、「出租人王博德(以下簡稱甲方),承
租人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乙方)……二、租金
:……第二年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
三月三十一日租金每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正,契約生效即簽
發壹年份支票,交付甲方,每月提出壹張。三、乙方支付租
賃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正,給甲方保管,租期屆滿無息返還
……」;嗣兩造合意提前於105年11月30日終止租賃
契約
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租賃契約書影本2份、終
止租賃契約協議書影本1份在卷
可稽(見院卷第7頁至第9
頁及第11頁至第13頁、院卷第48頁),應
堪認定。
㈡原告依約對被告負有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
1月30日共2個月租金18萬元之債務,被告依約對原告
亦負有返還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之債務,給付種類相同且
均屆清償期,故被告得互為抵銷。上開返還租賃保證金債務
經抵銷後已消滅,故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返還租賃保證金。
⒈按「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
,各得以其債務,與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」,民法第3
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⒉系爭租賃契約雖未明確約定應按月於何日給付租金,惟依
系爭租賃契約第二點約定,可知原告應按月
分期給付租金
9萬元(計算式:4萬5000元+4萬5000元=9
萬元),參以民法第439條規定:「承租人應依約定日
期,支付租金……。如租金分期支付者,於每期屆滿時支
付之」,
堪認原告依約對被告負有給付105年10月1
日至105年11月30日共2個月租金18萬元之債務
且已屆清償期。
⒊原告已支付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給被告保管,為兩造所
不爭執,
應堪認定。兩造既合意提前於105年11月3
0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,租期自亦已提前於105年11
月30日屆滿,依系爭租賃契約第三點約定,被告對原告
負有返還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之債務且已屆清償期。
⒋承上,原告依約對被告負有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
05年11月30日共2個月租金18萬元之債務,被告
依約對原告亦負有返還租賃保證金共18萬元之債務,給
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,故被告得互為抵銷。上開返還
租賃保證金債務經抵銷後已消滅,故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
返還租賃保證金。
⒌
本件雖列「原告得否拒絕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0
5年11月30日之2個月租金共18萬元」為爭點,惟
原告起訴後至
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,均未敘明其為何得拒
絕給付此部分租金並提出相關證據,自不得率認原告可以
拒絕給付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之
2個月租金共18萬元,
附此敘明。
㈢被告有讓系爭房屋不要漏水之義務(即保持系爭房屋合於約
定使用收益之狀態),但系爭房屋於原告使用中卻有漏水之
情形,所以構成不完全給付。因為系爭房屋漏水造成原告店
內器材受損,故原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關於加害給
付之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因此所生財產損害(共30萬09
00元)。又因被告2人共同與原告訂立系爭租賃契約,就
此負同一個給付可分之
損害賠償債務,被告2人應平均分擔
此損害賠償債務,所以原告得請求被告2人分別賠償15萬
0450元。
⒈按「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
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
之狀態」、「因可歸責於
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
者,
債權人得依關於
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
利。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
債權人並得請
求賠償」,民法第423條及第227條定有明文。「出
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,並
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,
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。此項義務,為出租人之主
給付義務,如出租人交付之租賃物,不合於約定之使用目
的或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未保持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
者,即與債之本旨不符,承租人……得依
債務不履行之規
定請求損害賠償,或依
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行使瑕疵擔保
請求權」(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
台上字第222號民事
判決)。
⒉被告雖否認原告因系爭房屋漏水而受有
前揭財產損害,惟
原告因被告未將系爭房屋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(
即系爭房屋嚴重滲漏水)而受有如附表所示財產損害之事
實,業經證人何建龍證稱:「(105年9月26日你是
否任職於合康健康公司?)是,任職到目前為止。(10
5年9月26日颱風來襲直到9月28日之間,合康健康
公司有無發生什麼事情?)颱風之前系爭房屋已經有滲水
情形,那時候有通知房東趕快來防護。9月27日政府就
宣布停班停課。9月28日上班後發現系爭房屋有照片所
示的損壞情形,屋頂、牆角均有滲水,導致器材受損……
。(颱風之前通知房東何人?)是王秋男。……(107
年9月28日器材損壞,你們有無清點?)我們有清點拍
照,並有清點受損器材明細。(請提示證物三、證物十…
…上開證物是你們當天拍攝的照片?)是。明細是我們統
計受損器材之後清點的結果。……我們通知房東王秋男,
並且通知原廠技師來現場維修……(王秋男有無做何表示
?)電話沒人接,所以我們用傳簡訊方式。……9月28
日後幾日還有午後雷陣雨,還是有繼續滲水。……(蔡家
城來檢修情形如何?)建議有需要插電的器材因為泡水有
風險,一部分直接報廢。(怎麼報廢?)由我們員工自行
送到慈濟回收場丟棄」(見院卷第92頁至第94頁)等
語、證人陳明泰證稱:「(105年9月26日你是否任
職於合康健康公司?)是。(105年9月26日颱風來
襲直到9月28日之間,合康健康公司有無發生什麼事情
?)風雨
期間有漏水情形,牆壁、櫃台後方有漏水、滲水
,可能淹到機台,我們要趕快去清水。(該期間之前是否
有因漏水通知房東情形?)有,有漏水都會通知王秋男。
(105年9月28日當天上班時發現什麼情形?)27
日颱風停止上班上課。28日我下午就去小北店,門打開
裡面有積水。器材都有淹到,跑步機正上方有滲水,天花
板掉落。(請提示證物三、證物十……上開證物是你們當
天清理拍攝的照片?)是,就是這些器材有淹到水,機台
上方的滲水淹到這些機台。……(105年9月28日之
前曾經有無漏水?有無來看過?)之前7—8月也有漏水
滲水情形,有回報公司也有通知房東王秋男,希望能趕快
來處理」(見院卷第94頁至第95頁)等語、證人蔡家
城證稱:「(105年10月3日是否有接受公司指派到
原告合康健康公司去做機器檢修?)有。(請提示證物十
……維修紀錄表上簽名是你簽的?)是。(維修紀錄表是
你製作?)是公司小姐製作。(為何維修紀錄表備註欄特
別記載『建議不予修復』?)因為機器長期受潮,電子零
件的線路可能會短路,基於安全考量才建議不予修復。…
…(『不予修復』是指什麼?)報廢」(見院卷第95頁
至第96頁)等語明確,復據原告提出漏水情形照片及如
附表
所載證據為證,應堪認定。
⒊原告雖依售價及技師所評估維修費用請求被告賠償64萬
6491元,惟卷內無證據可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
示物品嚴重泡水無法修復,另原告未必能依標示售價將如
附表所示商品全部售出,故本院認原告僅能請求被告賠償
30萬0900元(理由詳如附表所載)。原告
逾此範圍
所為請求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⒋按「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,而其給付可分者,除
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
」(參照民法第271條前段規定)。被告2人共同將已
打通之系爭房屋出租給原告,基於系爭租賃契約所生債務
或債權,均由被告2人平均分擔或分受之事實,為兩造所
不爭執(見院卷第110頁),足堪認定。準此,被告2
人對原告所負同一損害賠償之債務(共30萬0900元
),應由被告2人平均分擔而就各自分擔部分負清償之義
務(即各賠償15萬0450元),故原告得請求被告分
別給付15萬0450元。
⒌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
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
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」、「遲延之債
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
之
遲延利息」、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
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」,民法第229條
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茲被告2人於本案對原告應負之賠償債務未定給付期
限,故原告請求被告王秋男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
106年12月30日(見院卷第64頁之送達證書)至
清償日止、被告王博德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
7年3月25日(見院卷第65—2頁之送達證書)起至
清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租賃契約之
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27條第
2項之規定,分別請求被告王秋男及王博德給付15萬04
50元,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106年12月30
日及107年3月25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原告超過此部分之請求
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件係
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就原告勝訴部
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
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另為衡平被告利益,本院同時依聲請宣告被告
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
八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9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、第
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
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盈靜
【附表】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物 品 名 稱│證 據│ 本 院 認 定 結 果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電腦主機 │ │由於卷內無證據
可證明此電腦主機因嚴│
│ │ │ │重泡水無法修復而需報廢,故原告此部│
│ │ │ │分財產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監控主機 │ │由於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此監控主機因嚴│
│ │ │ │重泡水無法修復而需報廢,故原告此部│
│ │ │ │分財產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音響擴大機 │ │由於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此音響擴大機因│
│ │ │ │嚴重泡水無法修復而需報廢,故原告此│
│ │ │ │部分財產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展示用地毯7塊 │ │由於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此展示用地毯因│
│ │ (1大6小) │ │嚴重泡水無法修復而需報廢,故原告此│
│ │ │ │部分財產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跑步機(G6421B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6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
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
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
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
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25,000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跑步機(G6480B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5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
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
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
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
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19,700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跑步機(G6420T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
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
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
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
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17,700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跑步機(G6415T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
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
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
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
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15,200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跑步機(BT6441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2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跑步機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與進貨成本│
│ │ │ │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安全穩│
│ │ │ │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跑步機報廢│
│ │ │ │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跑步機│
│ │ │ │進貨成本11,500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按摩椅(M59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5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按摩椅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7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高於或與進│
│ │ │ │貨成本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│
│ │ │ │安全穩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按摩│
│ │ │ │椅報廢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│
│ │ │ │跑步機進貨成本31,500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按摩椅(MB1188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5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按摩椅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7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高於或與進│
│ │ │ │貨成本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│
│ │ │ │安全穩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按摩│
│ │ │ │椅報廢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│
│ │ │ │跑步機進貨成本43,000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按摩椅(MB125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5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按摩椅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4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高於或與進│
│ │ │ │貨成本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│
│ │ │ │安全穩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按摩│
│ │ │ │椅報廢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│
│ │ │ │跑步機進貨成本36,800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按摩椅(MB1500P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5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按摩椅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5頁)。 │漏水而浸水受潮,維修費用高於或與進│
│ │ │ │貨成本差不多,且維修後無法保證機體│
│ │ │ │安全穩定,故本院認為原告受有此按摩│
│ │ │ │椅報廢之財產損害,得請求被告賠償此│
│ │ │ │跑步機進貨成本52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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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飛輪車(H915LF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9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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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飛輪車(H918A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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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飛輪車(H920C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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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飛輪車(HA990T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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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飛輪車(H925C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3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飛輪車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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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腳踏車(H674U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腳踏車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9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3,5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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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腳踏車(BX6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腳踏車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3,5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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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橢圓機(G233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橢圓機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4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5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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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划船器(R320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划船器因系爭房屋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3頁)。 │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以避│
│ │ │ │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│
│ │ │ │求零件維修費3,5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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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重量訓練機(G119X) │⒈維修紀錄表(院卷第54頁)。 │由於卷內證據足認此重量訓練機因系爭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院卷第118頁)。 │房屋漏水而底部骨架泡水,需更換底管│
│ │ │ │以避免結構鏽蝕危害,故本院認為原告│
│ │ │ │得請求零件維修費8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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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:⒈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見其所提漏水財損報告(院卷第46頁)。 │
│ ⒉由於原告所提照片只能證明有漏水情形(見院卷第18頁至第22頁及第24頁至第26頁),難以特定受損財│
│ 產(即無法特定哪一臺機器或哪個型號的機器)或受損程度,相關證詞也未分別就各受損財產為詳細的│
│ 敘述,故本附表證據欄內未特別再記載照片及相關證詞為證據。 │
│ ⒊原告所提漏水財損報告與卷內維修紀錄表所載型號不同者,以卷內維修紀錄表所載型號為準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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