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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18號 原   告 俊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義誠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(   即106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)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7,   28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4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5,94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姝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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