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18號
原 告 俊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義誠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北儒精密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(
即106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)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7,
282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6,4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5,94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協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