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字第378號 原   告 瑭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英雀 訴訟代理人 翁碧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叡誼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1 8,77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0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54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月   6  日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