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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78號 原   告 瑭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英雀 訴訟代理人 翁碧堂 被   告 陳叡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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