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78號
原 告 瑭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英雀
訴訟代理人 翁碧堂
被 告 陳叡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
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
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
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
可稽,其訴
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