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反訴原告 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松江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,420元。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