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
上 訴 人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叔岡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
佰參拾元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
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
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
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
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諸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5,000元
,應徵上訴裁判費5,1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予
駁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
定補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