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
上 訴 人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叔岡
被
上訴人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向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
審之
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
上開規定於
簡
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
適用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、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
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,該
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,上訴人逾期
迄未
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
可稽,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