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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叔岡 被上訴人 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向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用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、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,該 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,上訴人逾期未 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 可稽,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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