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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原   告 裕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兆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吉禾生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75,315元,應繳裁判費2,9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,尚應補繳2,48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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