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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55號 原   告 魏進楠 代 理 人 王朝揚律師 被   告 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紅 代 理 人 黃玟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訴訟 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存在有承攬工程契約,原告已完成工程 ,但被告至今尚未給付尾款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 給付尾款云云,而被告抗辯兩造承攬工程契約業已解除,關 於兩造工程承攬契約是否解除一節目前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審理中。承上,本件民事訴訟裁判,係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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