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55號
原 告 魏進楠
代 理 人 王朝揚
律師
被 告 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幸紅
代 理 人 黃玟榤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訴訟
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
兩造間存在有
承攬工程契約,原告已完成工程
,但被告至今尚未給付尾款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
給付尾款
云云,而被告
抗辯兩造承攬工程契約業已解除,關
於兩造工程
承攬契約是否解除
一節目前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
台南分院審理中。承上,本件民事訴訟裁判,係以台灣高等
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
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
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趙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