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97號
原 告 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劉素蘭
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
律師
王盛鐸律師
楊志凱律師
被 告 何思璇
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
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3月28日
宣判,
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,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。
請
兩造儘速
閱卷,並就下列事項於庭前15日具狀表示意見,
繕本逕寄
對造:
㈠原告請求細項為何?
㈡本件有無
與有過失之
適用?如有,過失比例為何?
㈢請兩造就
他造於107年2月9日庭呈言詞辯論意旨狀,表示意
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