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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97號 原   告 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素蘭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      王盛鐸律師       楊志凱律師 被   告 何思璇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3月28日 宣判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,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。 請兩造儘速閱卷,並就下列事項於庭前15日具狀表示意見, 繕本逕寄對造: ㈠原告請求細項為何? ㈡本件有無與有過失用?如有,過失比例為何? ㈢請兩造就他造於107年2月9日庭呈言詞辯論意旨狀,表示意 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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