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聲字第33號
聲 請 人 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清棕
上列
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因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842、1037號和解筆
錄與當時庭上陳述內容有出入,
爰聲請交付
上開二案件民國
105年11月3日和解庭上之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
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
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
定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
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
,應作成和解筆錄;和解成立者,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,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、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準此
,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,應於和解成立後
6個月內為之。查聲請人與
相對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
之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842、1037號請求給付票款案件,業
於105年11月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,聲請人遲於106年7月11日
始具狀請求交付上開二案件105年11月3日
言詞辯論期日法庭
錄音光碟,有其
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
可參,顯已逾6個
月,
揆諸首開規定,其聲請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