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
原 告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世嬪
代 理 人 曾玲薰
被 告 張雯顯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雯顯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
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趙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