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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   告 艾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軒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6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6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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