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70號
原 告 魏進楠
訴訟
代理人 王朝揚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45,08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