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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70號 原   告 魏進楠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45,08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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