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
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傑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DE.HAUS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0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徐晨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