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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9號 原  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當事人被告林朝生、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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