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25號
原 告 冠勤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雲
訴訟代理人 蔡清雲
上列原告與
被告姬甯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5,0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瓊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