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25號 原   告 冠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雲 訴訟代理人 蔡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姬甯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5,00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蘭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