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
原 告 凱瑟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惠雯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
律師
複代理 人 張載光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南網路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承攬報酬
事件,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,應行
簡易訴訟程序,及原
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裁判費5,400元
,
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
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