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63號
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信助
訴訟代理人 陳淑紅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南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