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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 原   告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景南 被   告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被   告 林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聲請被告三角車輛有限公司遷讓返還臺南市○區○○ 路○○號房屋部分,按該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(下同)5,098,100元;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相當租 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,核屬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5,098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,49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現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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