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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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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 原   告 裕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麗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。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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