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
原 告 羅偉彰
陳語宸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黃啟翔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前
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,應行
簡易訴訟程序審理。查
本件原
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8,120元,
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,120元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之規定,徵收
裁判費1,330元。查本件原告起訴
,未據繳納
上開裁判費,起訴程式即有不備,
爰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
裁判費1,330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