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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原   告 羅偉彰       陳語宸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   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,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。查本件原  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8,120元,  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,120元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  第77條之13之規定,徵收裁判費1,330元。查本件原告起訴   ,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,起訴程式即有不備,爰命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   裁判費1,33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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