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
原 告 樺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方
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生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2,
527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8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潘明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湯正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