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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南簡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 原   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榮齒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杰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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