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
原 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献章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榮齒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
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聖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杰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