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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 原   告 黃啓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 ,000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 工資而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其裁判費暫免徵收 2分之1,是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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