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
原 告 黃啓瑞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
,000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
工資而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其裁判費暫免徵收
2分之1,是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