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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9號 原   告 李明芬 原   告 吳淑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 額等事件,原告二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雖係於 同一訴訟程序起訴,但原告與被告間乃為各別之請求,僅因訴訟 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,俾能同時審理及裁判而已,為普通共同訴 訟。原告二人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分別核定,而分別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李明芬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1,500 元、原告吳淑靜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,972元,原告應分別各 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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