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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原   告 林勝華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(法律扶助)       劉芝光律師(法律扶助) 被   告 府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貴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49,263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,6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 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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