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
原 告 林勝華
訴訟
代理人 李合
法律師(法律扶助)
劉芝光
律師(法律扶助)
被 告 府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楊貴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49,263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2,6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
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