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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原   告 瑞揚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俊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創美學殿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6,88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 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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