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1號
原 告 林靜女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昱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9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
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盧昱蓁